董事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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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yī)章

第一(yī)條 爲進一(yī)步完善陝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xià)簡稱“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明确公司董事會職責權限,規範董事會議事方式和決策程序,提高董事會決策質量和工(gōng)作效率,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司董事會對股東大(dà)會負責,行使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dà)會賦予的職權。

第二章 董事會的組成及下(xià)設機構

第三條 公司董事會由11名董事組成。

第四條 董事由股東大(dà)會選舉或更換,并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dà)會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從股東大(dà)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爲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可以由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gōng)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1/2。

第五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yī)名,副董事長一(yī)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産生(shēng)。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wài)代表公司,領導董事會。

第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xià)列職權:

    (一(yī))主持股東大(dà)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并在以後的董事會會議上通報已經形成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公司股票(piào)、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生(shēng)特大(d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xià),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處置權,并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dà)會報告;

(七)在股東大(dà)會和董事會授權範圍内,批準公司對外(wài)投資、購買出售資産、貸款、資産抵押等事項;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公司董事會下(xià)設戰略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四個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上述專門委員會應制定工(gōng)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後生(shēng)效。

第八條 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和公司負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第九條 董事會下(xià)設董事會辦公室,設辦公室主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做好股東大(dà)會、董事會會議和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協調工(gōng)作,包括安排會議議程、準備會議文件、組織安排會議召開、負責會議記錄、起草會議決議,保管董事會和董事會辦公室印章,以及進行信息披露和公司股東資料管理等事宜。

第三章 董事會職權

    第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xià)列職權:

    (一(yī))負責召集股東大(dà)會,并向股東大(dà)會報告工(gōng)作;

    (二)執行股東大(dà)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經營戰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整體發展戰略、公司營銷規劃和策略,以及公司融資并購戰略等,并監督實施;

    (五)制訂公司的年度财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利潤分(fēn)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七)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發行公司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訂公司重大(dà)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piào)或者合并、分(fēn)立、解散的方案;

(九)在職權範圍内,決定公司對外(wài)投資、收購出售資産、資産抵押、對外(wài)擔保事項、委托理财、關聯交易等事項;

    (十)決定公司内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一(y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财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總工(gōng)程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十二)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績效考核和業績激勵方案;

    (十三)決定公司職工(gōng)的薪酬、獎懲和福利政策;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向股東大(dà)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爲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七)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gōng)作彙報并檢查其工(gōng)作;

    (十八)管理公司對外(wài)信息披露工(gōng)作;

    (十九)制訂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

    (二十)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大(dà)會賦予的其他職權以及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一(yī)條  董事會在公司章程确定的權限範圍内決定對外(wài)投資、收購出售資産、資産抵押、對外(wài)擔保、委托理财、關聯交易事項,應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不得越權形成決議;重大(dà)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dà)會批準。

第四章 董事會召集與通知(zhī)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分(fēn)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應當至少在上下(xià)兩個半年度各召開一(yī)次定期會議;董事會辦公室于定期會議召開10日前以書面、電話、傳真、郵件(含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zhī)全體董事和監事以及總經理、董事會秘書。非直接送達的,還應當通過電話進行确認并做相應記錄。

第十三條 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10日内,召集和主持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yī))董事長認爲必要時;

(二)代表1/10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三)1/3 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四)監事會提議時;

(五)總經理提議時;

(六)1/2以上獨立董事提議時;

(七)公司《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會辦公室于臨時會議召開5日前以書面、電話、傳真、郵件(含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zhī)全體董事和監事以及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随時通過電話或者其他口頭方式發出會議通知(zhī),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yī)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zhī)包括以下(xià)内容:

(一(yī))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召開方式;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zhī)的日期;

(五)會議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六)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的提議人及其書面提議;

(七)董事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

(八)董事應當親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爲出席會議的要求。

口頭會議通知(zhī)至少應包括上述第(一(yī))、(二)項内容,以及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說明。

第十六條  董事會定期會議的書面會議通知(zhī)發出後,如果需要變更會議的時間、地點等事項或者增加、變更、取消會議提案的,應當在原定會議召開日之前三日發出書面變更通知(zhī),說明情況和新提案的有關内容及相關材料。不足三日的,會議日期應當相應順延或者取得全體與會董事的認可後按期召開。

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會議通知(zhī)發出後,如果需要變更會議的時間、地點等事項或者增加、變更、取消會議提案的,應當事先取得全體與會董事的認可并做好相應記錄。

第五章 董事會議案

第十七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董事長、代表1/10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 以上董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監事會、總經理有權提出議案。

第十八條 提案人應當在定期董事會會議召開前10日、臨時董事會會議召開前5日将提案文本及相關附件提交董事會辦公室。會議議案或提案應符合下(xià)列條件:

(一(yī))提案内容屬于公司經營範圍和董事會職權範圍;并且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有明确的議題和具體決策事項;

(三)以書面(或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經簽名或蓋章後提交并送達董事會辦公室。

董事會辦公室在收到上述書面提議和有關材料後、發出召開董事會定期會議的通知(zhī)前,按關聯性和程序性的原則對會議提案進行審核,并應當充分(fēn)征求各董事的意見,符合前條規定的,初步形成會議提案後交董事長拟定。

董事長在拟定提案前,應當視需要征求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意見。

第十九條 按照本議事規則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人應當通過董事會辦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長提交經提議人簽字(蓋章)的書面提議。書面提議中(zhōng)應當載明下(xià)列事項:

(一(yī))提議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提議理由或者提議所基于的客觀事由;

(三)提議會議召開的時間或者時限、地點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體的提案;

(五)提議人的聯系方式和提議日期等。

提案内容應當屬于公司《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職權範圍内的事項,與提案有關的材料應當一(yī)并提交。

董事會辦公室在收到上述書面提議和有關材料後,應當于當日轉交董事長。董事長認爲提案内容不明确、具體或者有關材料不充分(fēn)的,可以要求提議人修改或者補充。

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或者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後十日内,召集董事會會議并主持會議。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向所有董事提供詳細的資料,在發出召開董事會會議通知(zhī)時,将會議議題的相關資料送達所有董事。

第六章 董事會議事程序

第二十一(yī)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但作出以下(xià)重大(dà)事項決議的,必須經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一(yī))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二)拟訂公司重大(dà)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piào)或者合并、分(fēn)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在職權範圍内,決定公司對外(wài)投資、收購出售資産、資産抵押、委托理财、關聯交易等事項;

    (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财務負責人;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五)決定公司的經營戰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整體發展戰略、公司營銷規劃和策略,以及公司融資并購戰略等,并監督實施;

    (六)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績效考核和業績激勵方案;

    (七)決定管理層的年度績效考核結果;

    (八)決定公司職工(gōng)的薪酬、獎懲和和福利政策;

    (九)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向股東大(dà)會提請更換爲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yī))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十二)制定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決定募集資金投向;

    (十三)授予董事長、總經理相關職權。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其權限範圍内對擔保事項作出決議,除公司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外(wài),還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fēn)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公司總經理和董事會秘書未兼任董事的,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會議主持人認爲有必要的,可以通知(zhī)其他有關人員列席董事會會議。除此之外(wài),董事會有權拒絕其他人員入場。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以現場召開爲原則。必要時,在保障董事充分(fēn)表達意見的前提下(xià),經召集人(主持人)、提議人同意,董事會會議也可以通過視頻、電話、傳真或者郵件(含電子郵件)表決等方式召開,或者采取現場與其他方式同時進行的方式召開。

非以現場方式召開的,以視頻顯示在場的董事、在電話會議中(zhōng)發表意見的董事、規定期限内實際收到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有效表決票(piào),或者董事事後提交的曾參加會議的書面确認函等計算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應當事先審閱會議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見,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爲出席,委托書中(zhōng)應載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人對每項提案的簡要意見、委托人的授權範圍和對提案表決意向的指示、委托人的簽字、日期。

委托其他董事對定期報告代爲簽署書面确認意見的,應當在委托書中(zhōng)進行專門授權。

受托董事應當向會議主持人提交書面委托書,在會議簽到簿上說明受托出席的情況。

代爲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内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爲出席的,視作棄權。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 視爲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建議股東大(dà)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六條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會會議應當遵循以下(xià)原則:

(一(yī))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非關聯董事不得委托關聯董事代爲出席;關聯董事也不得接受非關聯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說明其本人對提案的個人意見和表決意向的情況下(xià)全權委托其他董事代爲出席,有關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權委托和授權不明确的委托。

(三)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過2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經接受2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爲出席。

(四)獨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獨立董事代爲出席,非獨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獨立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七條 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享有表決權并且應當回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 人的,應将該事項提交股東大(dà)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逐一(yī)提請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對各項提案發表明确的意見。

對于根據規定需要獨立董事事前認可的提案,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讨論有關提案前,指定一(yī)名獨立董事宣讀獨立董事達成的書面認可意見。

董事阻礙會議正常進行或者影響其他董事發言的,會議主持人應當及時制止。

除征得全體與會董事的一(yī)緻同意外(wài),董事會會議不得就未包括在會議通知(zhī)中(zhōng)的提案進行表決。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爲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對未包括在會議通知(zhī)中(zhōng)的提案進行表決。董事應當認真閱讀有關會議材料,在充分(fēn)了解情況的基礎上獨立、審慎地發表意見。董事可以在會前向董事會辦公室、會議召集人、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專門委員會、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有關人員和機構了解決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會議進行中(zhōng)向主持人建議請上述人員和機構代表解釋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爲:董事會決議以記名投票(piào)方式表決,并經與會董事簽字确認。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fēn)表達意見的前提下(xià),可以用通訊表決的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每名董事有一(yī)票(piào)表決權。董事的表決意向分(fēn)爲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董事應當從上述意向中(zhōng)選擇其一(yī),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有關董事重新選擇,拒不選擇的,視爲棄權;中(zhōng)途離開會場未做選擇的,視爲棄權。

第三十條 與會董事表決完成後,證券事務代表和董事會辦公室有關工(gōng)作人員應當及時收集董事的表決票(piào),交董事會秘書在一(yī)名監事或者獨立董事的監督下(xià)進行統計。

現場召開會議的,會議主持人應當當場宣布統計結果;其他情況下(xià),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董事會秘書在規定的表決時限結束後下(xià)一(yī)工(gōng)作日之前,通知(zhī)董事表決結果。

董事在會議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後或者規定的表決時限結束後進行表決的,其表決情況不予統計。

第三十一(yī)條 董事會會議需要就公司利潤分(fēn)配事宜作出決議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會審議的分(fēn)配預案通知(zhī)注冊會計師,并要求其據此出具審計報告草案(除涉及分(fēn)配之外(wài)的其他财務數據均已确定)。董事會作出分(fēn)配的決議後,應當要求注冊會計師出具正式的審計報告,董事會再根據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正式審計報告對定期報告的其他相關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二條 提案未獲通過的,在有關條件和因素未發生(shēng)重大(dà)變化的情況下(xià),董事會會議在一(yī)個月内不應當再審議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三條 二分(fēn)之一(yī)以上的與會董事或兩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爲提案不明确、不具體,或者因會議材料不充分(fēn)等其他事由導緻其無法對有關事項作出判斷時,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會議對該議題進行暫緩表決。

提議暫緩表決的董事應當對提案再次提交審議應滿足的條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秘書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五條 會議記錄包括以下(xià)内容:

(一(yī))會議屆次和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二)會議通知(zhī)的發出情況;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親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況;

(五)關于會議程序和召開情況的說明;

(六)會議審議的提案、董事對有關事項的發言要點和主要意見、對提案的表決意向;

(七)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及結果(說明具體的同意、反對、棄權票(piào)數);

(八)與會董事認爲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除會議記錄外(wài),董事會秘書還可以視需要安排董事會辦公室工(gōng)作人員對會議召開情況作成簡明扼要的會議紀要,根據統計的表決結果就會議所形成的決議制作單獨的決議記錄。

第三十六條 與會董事應當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爲出席會議的董事對會議記錄和決議進行簽字确認。董事對會議記錄或者決議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字時作出書面說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規定進行簽字确認,又(yòu)不對其不同意見作出書面說明的,視爲完全同意會議記錄、和決議記錄的内容。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緻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時,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錄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未出席會議,又(yòu)不委托代表的董事應視作棄權。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zhī)、簽到冊、會議材料、董事代爲出席的授權委托書、表決票(piào)、經與會董事簽字确認的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會議決議等,由董事會秘書負責保存。董事會會議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第三十九條 本議事規則作爲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議事規則未規定的事項若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悖時,按以上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執行。

第四十條 本議事規則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四十一(yī)條 本議事規則經股東大(dà)會審議通過後施行。